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8-11-23 13:38:45 阅读数: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
“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服务,减轻申请人负担,提高管理效能,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电子化试点工作要求,参照一级建造师注册电子化管理方式,自2018年12月10日起,我省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将通过新版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实行网上申报、审批,同时发放电子化注册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取消市(州)、扩权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环节,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受理、审批。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
(二)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实行承诺制,由申请人及其聘用企业对申报信息及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若发现申报信息及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或者承诺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人证分离、买卖租借证书等“挂证”违规行为的,将依规对违规的注册人员及其聘用企业进行处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开曝光;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实行全程网办,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或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及其聘用企业在办理注册业务前须先在“四川政务服务网”(www.sczwfw.gov.cn )申请用户注册并完成人脸识别认证,再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部门窗口---住房城乡建设厅---个人服务---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提出二级建造师注册业务申请,具体办理要求如下:
⒈申请人首次进入新系统须上传证件照、手写签名照,经审核通过后再申请办理注册。
⒉申请人申请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事项,由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其聘用企业确认后,上报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并向社会通告,不再公示审核意见。申请人可通过系统查询相关审批工作进度。
⒊申请人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先完成注销再申请重新注册。注销手续由申请人通过新系统提交申请,其聘用企业完成确认后,即为完成注销,申请人原注册证书自行失效。
⒋申请人聘用企业名称或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通过新系统提出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的以实名认证结果为准,应先确认已在工商部门完成相应变更流程,并且与省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一致;申请人基本信息变更的须上传相应证明材料扫描件。
⒌申请人纸质注册证书申请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的,补(换)发电子化注册证书。
⒍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延续注册、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注销等业务,参照二级注册建造师电子化注册有关规定执行,临时执业证书注销后,不予办理重新注册;临时执业证书变更执业单位的可申请变更注册。
二、证书颁发
对批准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发放电子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式样见附件1),持有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发放电子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以下简称电子证书,式样见附件2),原纸质证书不再回收,自行失效。未换发电子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纸质证书可继续使用。
电子证书由持证人登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jst.sc.gov.cn)查询和打印,打印输出的电子证书采用PDF文件格式, 可通过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扫描查询相关注册信息。
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相关管理和使用中应予认可。
三、其他事项
(一)为做好新旧系统的衔接工作,自2018年11月26日至12月9日,暂停二级建造师注册事项受理工作,在原系统已申请但未提交书面材料的业务,申请数据将退回,申请人可按电子化申报要求重新提交注册申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2018年11月28日前将已受理事项办理完毕并将书面材料上报至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逾期不再受理。
(二)办事指南和网上申报操作流程规范说明可在“四川政务服务网”(部门窗口---住房城乡建设厅---个人服务---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资格认定)查阅,在电子化注册申报和使用电子证书过程中,如有疑问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有关单位联系方式:
政务服务网用户注册实名认证:028-96196;
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028-85520216;
省建设岗位培训与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业务):028-85222456、85439930;
住房城乡建设厅信息中心(系统支持):028-62690026、62690027。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式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式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22日